刑事訴訟法

第245條:

 
偵查,不公開之。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,得於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
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,並得陳述意見。但有事實足認其
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
他人名譽之虞,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
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、辯護人、告訴代理人或其
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,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
法權益有必要者外
,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。
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,應將訊問之日、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。
但情形急迫者,不在此限。

 

如果阿扁A的是全國納稅人的錢
那我們是否符合”維護公共利益“與”保護合法權益“之必要者?

那..
特偵組幹得好啊!

仔細地想想
現在不是 “特偵組vs陳水扁與一竿人等
而是 “全國人民vs陳水扁與一竿人等

受害人是台灣全國的人民
每個有納稅的人 都有知的權力
偵查不公開反而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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